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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32页.pdf

  • 更新时间: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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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de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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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年满18周岁(释义一)至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释义三)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第八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八)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五条) (无论- -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九),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 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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