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H款)条款(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1合同订立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优选重大疾病保险(H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必选责任含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可选责任含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2.3.1必选责任2.3.1.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10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1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选择投保了上述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若2.3.1.1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且投保人未选择2.3.2.5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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