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年领两种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投保单上。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不得变更。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每月(月领时)或每年(年领时)的对应日。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给付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金额给付养老年金: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给付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给付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二、身故保险金给付富德生命鑫禧年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给付年限为20年,保证给付年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12×每月给付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证给付年限为20年,保证给付年限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12×每月给付金额;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0×每年给付金额。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释义五)豁免保险费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六X不含猝死(释义七)),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释义八),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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