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释义一)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三)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之后身故。
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二、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四)(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生存保险金。三、祝寿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1 次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 1 次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9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 1 次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0%给付 1 次祝寿金。第六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2 至第 6 项情形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五),醉酒(释义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八);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车(释义十二)。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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