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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E款条款费率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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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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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附加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E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E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 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3)被保险人身故; (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6)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 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

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 的工本费。2. 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金额为本保险金

额。 2.2.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每一次复效次日零时起至第 180 日(含第 180 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原因,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为本附加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的重度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重度疾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 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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