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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费率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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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附加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附加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合同(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 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其他附加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附加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您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的要求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投保人向我 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相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具体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的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主险合同处于交清状态或变更为减额交清;(3)被保险人身故;(4)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5)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6)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7)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间阅读合 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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