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见 9.3),符合我们规定的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龄、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单周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见 9.4)保险金: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民生传世添鑫终身寿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6页 共 12页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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