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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多多两全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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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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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见 9.3)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民生如意多多两全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

90 日内(含)因意外事故 (见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6);(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 9.7)(不计利息(见 9.8))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见 9.9)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指定之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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