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及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或因疾病就诊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9.6)初次确诊(见 9.7)患有下列情形之一。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度疾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的乘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疾病 “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两次确诊轻度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 365 日。“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度疾病给付此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中度疾病,本公司按本合民生如意玖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4页, 共 46页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疾“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度疾病可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两次确诊中度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 365 日。“中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种以上“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种中度疾病给付此次“中度疾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度疾病保险金”与“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中度疾病,且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中度疾病时的到达年龄(见 9.8)在六十周岁(不含)之前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条款“2.2 保险责任”约定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时,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9)。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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