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如果确诊患主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2、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主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3、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或同一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的。
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且现金价值降为零;4、若于主合同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确诊患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并退还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1.主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主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如果确诊患主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2、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主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3、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若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或同一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附加同效力同时终止且现金价值降为零;4、若于主合同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确诊患主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疾病,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并退还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首款少儿定期返还型重疾产品计划,备注:此“首款”为重疾新规后。
公司内部第一款少儿定期返还型重疾产品产品计划优势1、三轻一重加特定2、满期固定高给付3、量身定制灵活选4、单独累计享保障备注:三轻指轻症最多3次佩服,一重指重症一次赔付,特定指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轻型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中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特定疾病保险金: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列的1-8项特定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1-8项特定重大疾病金给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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