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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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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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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恒安标准司字[2020]186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2.4. 红利分配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险合同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我们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一、年度红利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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