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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捷顺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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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捷顺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捷顺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1.2. 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一、保险责任的开始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您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合同生效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2. 等待期本合同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第 30 日(含第 30 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 6 条中“重度疾病”术语项下的重度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重度疾病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无 恒安标准司字[2021]59 号 附件:1.2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 6 条中“重度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度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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