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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倍享阳光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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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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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2)、“中症重疾”(详见本条款3.4)、“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6)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重疾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重疾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0周岁(见11.8),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0周岁(含),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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