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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改革条款费率变化说明要点2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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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 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 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保险责任随人走,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 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保险责任随身份走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根据被保险人 请求,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饮酒。

服用药物等原因无法驾驶或存在重大安全驾驶 隐患时提供单程30公里以内的短途代驾服务。改革后(20版)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改革前(14版)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 例分摊施救费用。改革后(20版)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 分摊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 确定绝对免赔额的。

本保险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备注:171.1-7 商业险条款变化-赔偿处理方式变化删除保险人重新核定权改革前(14版)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 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 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 新核定。改革后(20版)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 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 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 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尊重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和第三方评估的专业资质强调保险公 司的定损权强调公估的 勘验定损权,1.1-8商业险条款变化-规范条款表述修订版条款重新定义了名词释义。

优化了条款表述,使条款内容更严谨,便于消费者理解。备注:191.2条款费率变化要点-商业险费率商业险预期赔付率调整至75%(含间接理赔费用率2.5PT),分地区、分板块、分险别的基费赔付率基本拉平,其中车损险 还考虑了车型影响自主系数合二为一,第一阶段使用范围为0.65-1.35,第二阶 段将完全放开系数范围;同时,将严格约束新车自主系数上限商业性NCD系数改为根据近三年投保及理赔情况确定,划分 为10个等级,系数范围[0.5,2.0]车损险车型费率分级由5类细化至30类,车型风险定价更精准附加费用率由35%调整为25%,全行业统一备注。

20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从11万提高至18万无责:从1.1万提高至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维护2000元不变责:维持100元不变,2.2条款费率变化要点-交强险费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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