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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耀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投保保全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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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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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 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 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 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 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累计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 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1)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见 10.5),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 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 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系数。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应交且未交保险费的 5 倍,减去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 人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10-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系数 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 100% 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 160% 到达年龄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 140% 到达年龄已满 61 周岁(含)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 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应交且未交保险费”指的是本合同剩余交费年数×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剩余交费年数”指按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年数减去被保 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的差额,若该差额小于零则取零。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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