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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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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 1至 60 周岁。 1.2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主合同的投保人方可 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同时也是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1.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4.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 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2确诊患上一种 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3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4.2 身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余下各期 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1.4.3 重大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1.4.4 中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 种中症疾病),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1.4.5 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轻症疾病),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 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一年的不计。 2 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 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 死的认定以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以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条款 3 / 33 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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