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2或终身,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算。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 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 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 3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3.2 基本责任 1.3.2.1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 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 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百年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 / 4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 4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 5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 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 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 6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及您自主选择的第二次心脑 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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