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
第九条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为趸交,则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我们同意后,您可以申请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按照所追加的保险费,并根据追加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本主险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本主险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增加。我们按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追加保险费的申请。第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富德生命领多多年金保险条款第6页共11页本主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并生效满 2 年后且在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前,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并领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的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犹豫期后,并且在首期年金领取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保单贷款的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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