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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附加全佑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0-12-13
  • 资料大小:1.03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uqi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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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详见释义 11.1)、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详见释义 11.3)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 11.4)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20 周岁至 60 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11.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第 8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第 9 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或第 10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2)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相关疾病或症状就诊,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详见释义 11.9)的,我们自其身故或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可豁免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发生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详见释义 11.17)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豁免保险费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疯牛病、瑞氏综合征或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须由三级或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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