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65%,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 2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 10.9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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