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2-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一十种,分为 A、B、C、D、E、F 共六组(重大疾病分组情况详见“2.4 重大疾病分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5-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 A、B、C、D、E、F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0减少至零,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
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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