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可在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附加险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若您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若我们停止本附加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9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85%。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以上保险金计算公式的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9)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10)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1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所列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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