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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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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uqi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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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附加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可在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附加险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若您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以上保险金计算公式的约定计算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8)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9)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10)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11)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发生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所列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超过 15 日的,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我们,而该保险事故的发生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对被保险人的续保的,我们对续保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续保的保险费。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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