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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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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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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 合同的种类及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详细疾组信息请见本条款第 6 条中的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 180 日。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3/34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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