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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美满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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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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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附加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同时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7)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4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经缴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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