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美满幸全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3 本主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已支付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本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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