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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臻欣2020重疾保险产品变化点解析计划特色基础知识1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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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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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对外宣传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选择附加《阳光人寿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附加险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当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特色三:保费豁免享温暖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

严禁用于对外宣传若被保险人选择附加《阳光人寿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臻欣2020重疾计划将“重大疾病”分为3个组别,每组赔付1次,最多可获得3次赔付。第1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第3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2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特色四:多次赔付更安心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对外宣传,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对外宣传计划要素计划构成:主险:阳光人寿臻欣20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选附加险: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C款。

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款,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E款疾病保险,18周岁(含)-60周岁(含)终身10年、15年、20年臻欣2020重疾保险产品计划,18-40周岁:20万,51周岁及以上:5万投保首件起售保额: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对外宣传,计划责任一览表,若首次患重疾,则主约终止,附加多次重疾给付继续有效。附约赔付的重疾为首次重疾所在组别之外的其他组中重疾。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1次 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附加臻欣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轻症。

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注:本计划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具体请以条款为准。备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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