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限;(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 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15)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牙 科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种植牙治疗、牙齿整形、牙科保健(如洗牙洁牙等);(16)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 肢、助听器、假眼等)所产生的费用;(17)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 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修复、安装或购买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
自用的按摩 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18)因视力矫正发生的医疗费用(如视力矫正术、验眼配镜等);(19)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7.5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20)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21)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之外的任何机 构购买药品所产生的费用;(22)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23)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 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 保单年度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犹豫期: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具体以条款为准)。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条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 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不 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 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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