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已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申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 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治疗的。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6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6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指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条款“9.1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 9.1.1 项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实际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发生的所有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为年限额。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第一个保单年度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倍。
后续保单年度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限额根据本保险条款“2.7 无理赔优惠”计算。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的限额根据本保险条款“2.8 年度给付限额”计算。每个保单年度内,若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已经达到该保单年度的年度给付限额,该保单年度内我们不再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一保险事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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