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惠加保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惠加保特定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构成。第二条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解除,本合同同时解除。主险合同因承担保险责任或保险期间届满终止,本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第四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分为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且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且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款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2.疾病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不含)后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或女性特定疾病,对符合本条第 1款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含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