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订立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1. 附加合同的种类和构成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附加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爱随行减额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爱随行减额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
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我们在本附加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1.2. 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一、保险责任的开始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 主险合同终止;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3.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4.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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