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健康源(20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新契约及核保业务管理规定《天安人寿健康源(20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代码为 11133010(简称:健康源 2020 重疾),本规定适用于本产品在经代渠道作为主险销售的情况。 本产品总体作业管理与实务操作应遵循公司针对各具体作业环节下发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新契约业务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新契约作业指引(2019 版)》、《新契约业务管理规范指引(2018 版)》等相关文件执行。
单证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2018 版)》文件要求执行;核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核保业务管理手册(2018 版)》文件要求执行,体检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体检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各环节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和本险种条款内容进行相关作业。此外,根据产品特点,现对该产品作业中的特别关注要点做出规定如下:第一部分 新契务管理规定一、 契约相关(一)投保资料本险种在经代业务渠道,使用个人业务投保单,投保资料含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资料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监管文件要求,对于需要双录的投保业务,本险种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填写《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根据反洗钱要求,投保金额达到及超过20万的需要提交相关纸质投保资料。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本险种需在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本险种可附加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当附加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时,两个险种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一致;(2)本险种可附加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当本险种同时附加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与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时,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的首期保费=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每 1000 元年交保险费豁免对应费率*(本险种与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首期保险费之和)/1000;当本险种未附加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但附加了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时,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的首期保费=附加投保人豁免。
2019 每 1000 元年交保险费豁本险种与现有经代产品扫描流程一致,无特殊变化三、录单及问题件修改本险种投保单必须对“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进行选择,否则校验不通过,发放问题件。本险种投保单不得填写“生存领取/红利”栏的“频率”、“期限”“领取年龄”、“领取时间”与“领取方式(即被保险人授权投保人将生存给付责任/红 利相关的保险金划入与本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一致的万能账户)”,否则发放问题件。
其余录单及问题件处理流程与现有经代产品一致,被保险人投保时<18 周岁:如缴费满期日未到 18 周岁,以本险种首期保费*交费年期*1 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如缴费满期日超过 18 周岁(含),为(本险种首期保费)*(18-投保年龄)*1 计入寿险风险保额。4
被保险人 18 周岁及以上时,以基本保额*1 计入被保险人寿险风险保额累计。针对附加住院津贴医疗,需满足以下主险保费(当主险有其与必须捆绑销售的附加险时,则为主险与其必须捆绑销售的附加险保费之和)与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份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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