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020)两全保险,新契约及核保业务管理规定,《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020)两全保险》,险种代码 11102008,险种简称为附加健康源 2020 两全。本规定适用于本产品在经代渠道作为附加险销售的情况。本产品总体作业管理与实务操作应遵循公司针对各具体作业环节下发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新契约业务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新契约作业指引(2019 版)》、《新契约业务管理规范(2018 版)》等相关文件执行,单证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办法(2018 版)》文件要求执行。
核保业务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核保业务管理手册(2018 版)》文件要求执行,体检管理应遵循《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体检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各环节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和本险种条款内容进行相关作业。此外,根据产品特点,现对该产品作业中的特别关注要点做出规定如下:本险种在经代业务渠道,使用个人业务投保单,投保资料含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客户资料等。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监管文件要求,对于需要双录的投保业务,本险种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填写《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根据反洗钱要求,投保金额达到及超过 20 万的需要提交相关纸质投保资料。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本险种需在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2(二)险种相关规则。
本产品非新型产品,无需抄写风险提示语。本险种的核保流程及操作规范符合《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核保业务管理手册(2018 版)》承保业务操作规范。二、核保规则1、风险保额累计:3被保险人投保时<18 周岁:如交费满期日未到 18 周岁,为主险健康源2020 重疾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 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如交费满期日超过 18 周岁(含),为主险健康源 2020 重疾期交保费*(18-投保年龄)*1 计入寿险风险保额。被保险人大于等于 18 周岁时,本险种期交保费*交费年期*0.6 计入被保险人寿险风险保额累计。2、少儿身故限额计算方式。
被保险人投保时<18 周岁:如交费满期日未到 18 周岁,为主险健康源2020 重疾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 计入少儿身故限额;如交费满期日超过 18 周岁(含),为主险健康源 2020 重疾期交保费*(18-投保年龄)*1 计入少儿身故限额。被保险人小于 10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20 万,被保险人大于等于 10 周岁且小于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50 万。3、本产品体检标准如下。
4、健康源 2020 重疾与本附加险同时投保的,主附险寿险体检规则均按上述 体检标准执行,若不附加本险种,则执行健康源 2020 重疾的寿险体检标准。5、本险种风险保额无须计入生调风险保额累计。 6、临时分保标准:对于寿险风险保额累计达到临时分保标准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产品无须健康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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