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本附加合同成立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 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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