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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利益条款费率6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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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因。

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确诊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按照主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主合同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主合同所指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国寿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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