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附加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如交费期满后则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60%。(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附加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数(如交费期满后则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50%。附:条款摘录(3/6)-《恒安标准附加远航两全保险条款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
无论附加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附:条款摘录(4/6)-《恒安标准附加远航两全保险条款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第6条中“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
(不含一年期以及一年期保证续保产品)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附:条款摘录(5/6)-《恒安标准附加臻爱护航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条款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约定交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您可以继续交付续期保险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
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无论附加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附:条款摘录(6/6)-《恒安标准附加臻爱护航保险费豁免疾病保险条款》——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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