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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保C款保险产品设计形态保险利益主要特色业务规则1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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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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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重疾有保障主险为终身重疾险,客户享受终身重疾保障,同时与“康宁保(A款)”和“康宁保(B款)”的定期重疾保障形成差异化。领取满期金后重疾保障延续主险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保险期间为定期,分别为至60岁、至70岁和至80岁三种。客户健康的生存至附加险保险期间届满,可以在领取主附险所交保费后继续享有重疾保障至终身。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以上产品条款保持一致备注:11产品业务规则-核保、保全规则(一)重疾主险定义为重疾风险型,寿险风险保额为0,重疾风险保额为1倍基本保险金附加两全险定义为寿险风险型,风险保额按年龄确定。

被保险人年龄18-40岁,寿险风险保额为附加险所交保费的160%与现价较大者;被保险人年龄大于41岁,寿险风险保额为附加险所交保费的140%与现价较大。(三)主附险均不单独核保。保全规则(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5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5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利益条款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 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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