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险种分析 > 阳光人寿

阳光人寿附加i客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暂无评分
  • 更新时间:2020-07-02
  • 资料大小:477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702150534.jpg

阳光人寿附加 i 客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专科医生诊断确定必须住院(见 10.1)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见 10.2),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 10.3)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3%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见 10.4)、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 10.5)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见 10.6)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6-3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由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或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6-4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总体评价:
 
内容质量:
 
美观度:
 
用 户 名:
  您还未登录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
以下是对"阳光人寿附加i客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表.rar"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