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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悦享相伴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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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悦享相伴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除上述相关证明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10-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按照您在前五个保单年度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第六个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的 1%发放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部分领取时我们所规定的相应最限额。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从个人账户中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10-6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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