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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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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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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主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遗传性疾病(见1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3);(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2.(2)至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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