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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投保规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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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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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受益人,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我们收到您和被保险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后,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记录变更事项。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五、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如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而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不及时通知我们,且延迟至自本合同成立两年后提出理赔申请的,如经我们调查发现存在影响本合同承保决定的情形,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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