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应依据下列方式办理:一、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上述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1. 本附加合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20)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身故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1. 本附加合同;2.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裁判文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其中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并按单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保险单借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特别提示与说明:当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您与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权,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第十九条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 天内为犹豫期。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