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投保人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本公司提供保障的期间。1.1投保范围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1.2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1.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1.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4.1等待期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4.2基本责任。1.4.2.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1.4.2.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1.4.2.3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1.4.3可选责任。1.4.3.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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