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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华欣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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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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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123093705.jpg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7)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别提示和说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后,我们对被保险人除继续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第二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外,其他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项下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9)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 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 10))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1、每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分组的重大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豁免保险 费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病 中症疾病(见释义 11)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一)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中症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中症疾病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中症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中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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