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费豁免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或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或已收取的保险金。
保单贷款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 现金价值净额17 的 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 本附加合同 约定利率18 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年龄 性别 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附加合同“ 7.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