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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享盈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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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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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享盈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享盈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三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 养老年金 开始领取年龄和 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三种;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四种。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三十五周岁(含三十五周岁)至三十九周岁(含三十九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仅女性);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四十周岁(含四十周岁)至四十四周岁(含四十四周岁),可选择五十五(仅女性)或六十周岁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含四十九周岁),可选择五十五(仅女性)、六十或六十五周岁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十周岁以上(含五十周岁),可选择五十五(仅女性)、六十、六十五或七十周岁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祝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第一笔祝寿金;自第一笔祝寿金给付之日起,本公司于每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后续祝寿金。祝寿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二 、养老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约定领取方式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年领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月领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1.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总额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和祝寿金(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 最后 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 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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