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特别生存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 5 个 保险单周年日 5 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20%×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保单年度数 6 -1)或 交费年期数 7 (以较小者为准)如果您选择的是 趸交 8 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三、祝寿金,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60 周岁,且在 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0%给付祝寿金。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60 周岁,且在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0%给付祝寿金。
福寿金,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70 周岁,且在 7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0%给付福寿金。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70 周岁,且在本合同的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100%给付福寿金。五、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1.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9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在给付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福寿金、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特别生存金、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福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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