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六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1. 脑垂体瘤;2. 脑囊肿;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注 2)性丧失,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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