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 5 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 交费年期数 6 (以较小者为准),2.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给付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 到达年龄 7 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 趸交 8 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全残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发生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同时本合同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发生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给付系数;(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 15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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