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统一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反介入权,反介入权行使的前提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如果投保人的保单面临被法律强制执行的尴尬局面,那么只要他能给债权人等同现金价值的资金,那么法院不应该再强制执行此保单,此为反介入权。
【反介入权】一旦反介入权行使,相当于被保险人“帮助”投保人偿还了债务,此时保单的退保权和现金价值贷款请求权就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有时候,身故受益人也可以行使反介入权,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身故受益人行使反介入权,其成本都是现金价值,因此现金价值越低,反介入权的成本越低。**省高级人民法院:你把保险退了,如果你不愿意退,就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里的条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会强制扣划财产利益。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普通年金险,现金价值越低,生存金越高,生存金越高的产品永续的现金流就越高。同时,生存金高,现金价值低的期交产品,对资产隔离有独特的优势,因为就算保单被执行,也可以反介入,并且介入的成本相对较低。当发生债权债务事故的时候,被保险人就可以替投保人进行代偿。合同成立的条件:有要约承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初期给付年金多,被保险人反介入的成本就比较高。未来保费高、现金价值低、生存金高的期缴产品会在资产配置上起到独特的优势,并且它会热卖!现金价值越低,所交的保费就越高,而营销员所拿到的佣金一定也越高,这就叫做营销员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高度统一,一、巧妙化解债务危机,二、正确看待抵现金价值的年金险,三、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文强案】文强:累计投保交费238万元,投保人用合法资产购买人寿保险产品,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避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意愿,法院无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保单。
疑罪从有与疑罪从无,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疑罪从无,即讲不清楚的,没有确凿证据的被视为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检察院或者公安、法院、纪委掌握了明确的证据证明购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收入,除此之外,不能强制退保。文强作为正厅级干部有合法收入,文强的妻子也有合法收入,他们夫妻的合法收入只要可以覆盖起缴保费,就无法证明文强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收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只能认定保险资产为合法收入。非法所得购买保险是不行,合法收入是大前提,健康险只要不是欠债以后再购买,包括欠债期间履行续期义务,是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专业,懂法的营销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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